关于印发《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商务发〔2009〕298号)
2017-02-15来源:
高新区、经开区商务局(招商局) 各区、县(市)及开发园区商务局(招商局): &n/>
高新区、经开区商务局(招商局)
各区、县(市)及开发园区商务局(招商局):
为满足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需要,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促进长沙市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健康、规范地发展,按照国家商务部及《长沙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09〕1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长沙市商务局
2009年8月13日
第一条为满足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需求,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促进长沙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商务部及《长沙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是指在长沙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担负服务外包人才定制培训的大中专院校以及在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取得教育培训资质,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社会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方向围绕原创动漫、文化创意、嵌入式软件、物流人才、软件运营服务(SaaS)、呼叫中心等服务外包行业相关的技能培训展开,重点开展以下培训项目:
(一)服务外包产业急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的储备人才培训;
(二)根据服务外包商承接服务外包业务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
(三)服务外包企业人员业务技术能力的入职培训和在职提升培训;
(四)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国际认证人才的国际认证培训;
(五)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
(六)其它服务外包业相关知识培训。
第四条长沙市商务局是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会同市教育局、市劳动局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指导区、县(市)商务局(招商局)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市培训机构的认定、年检工作,审核和批准认定、年检结果;
(三)受理培训机构认定、年检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长沙市注册;
(二)经教育或劳动部门认定,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资质;
(三)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经验。上一年度开展服务外包人才相应培训项目的人数在 500人以上(人均培训在 400课时以上),且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 6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
(四)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拥有适合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拥有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具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体系;
(五)拥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符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5,每个培训方向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兼职教师应以企业在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或能进行独立核算,且上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第六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常年申报,每年度集中评审。
第七条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长沙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年审)申报表(见附件);
(二)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教学场所证明;
(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相关教材、培训项目的课程体系;
(五)服务外包专业培训老师名单;
(六)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
(七)上年度培训情况说明材料,并提供培训毕业人员工作去向;
(八)本年度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九)近期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目标;
(十)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颁发给被培训人员的关于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备案记载。
第八条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每年检查审定达到标准的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按照认定标准执行。年检由培训机构自愿申请,逾期未申请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其培训资格自动失效,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长沙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培训基地进行共同监督和管理。其中包括向被培训人员征求意见、向委托培训企业征求意见、对培训活动(包括培训课程、培训方式、上课情况、学员就业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应按规定的时限向各区、县(市)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及市商务局提交统计报表,逾期未报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办理变更认定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则令其改正,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伪造、冒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
(二)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相关要求的其它行为;
(四)客户投诉集中、影响恶劣的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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